交強險費率暴利質疑還未解釋清楚,保監會又要推出交強險浮動費率。這里既有對交強險費率暴利打馬虎眼的考量,又有對駕車人實行新一輪公然掠奪的算計。
且看正在征求意見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規定:有酒后駕駛行為的費率上調30%;闖紅燈一次,費率上調10%;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和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的,費率上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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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交強險費率浮動,看起來下調上浮,有降有升,實際上,結合駕車人的道路違法情況看,費率浮動百分之百是下降的少,上浮的多。如果倒過去,保險公司那不就是在干賠本買賣。
保監會“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把戲,明眼人一目了然。對于沒有車損人傷(亡)的,保費下調是保險公司的分內責權利,這一年沒出事,這一年的錢白給保險公司了,下一年少收點,算不上善行恩賜,頂多也就是一個激勵參保人繼續參保、保險公司可持續賺錢的機制。但是,保監會要想擴大強制險的經營范圍,把所有交通事故、違法都強制性納入進來,有違于當初設立強制險的本意。不管駕車人違反了什么樣的交法,違反了多少條規章,都有交管部門處罰。國家法律賦予的交通道路執法權力部門里,沒有保監會,更沒有保險公司。保監會、保險公司要想對交通違法進行處罰,恐怕交通執法部門授權都不行,還需要得到全國人大批準。
無論是法理還是情理,交通違法都不應當接受多家多次處罰,更不可能接受商業公司的執法處罰。闖紅燈,交管部門罰200元,扣3分,咱們認了。大不了不開車,環保去了。問題是保監會管得著闖紅燈等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嗎?上浮保費,實際上是二次罰款,重復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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