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應將年票作為年審前提
今年5月24日,該案一審判決出爐,結果讓蔣明亮又喜又憂。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核發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是被告的法定職責。
對于東莞市政府制定的《實施辦法》,法院認為該辦法僅要求交警部門協助收費機構做好年票繳交的檢查工作,對未繳年票費的車主履行告知義務,并非將繳交年票費作為車輛年審的前提條件。
去東莞市車管所申請年審時,蔣明亮拍攝了錄像資料為證。法院認為,錄像資料顯示的制作時間為2009年1月28日,蔣明亮沒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錄像資料的制作時間是2011年1月10日,而涉案車輛已經通過了2009年度年審,因此東莞市交警支隊不存在對2009年1月28日的該車輛年審申請不作為。據此,東莞市第一法院駁回了蔣明亮的訴訟請求,認為東莞市交警支隊沒有行政不作為。
對此,蔣明亮無奈地表示,“錄像資料是用偷拍設備拍的,沒法調時間,我也不知道為什么最后顯示的時間是2009年1月28日?!?
在該案庭審時,蔣明亮還控訴了路橋年票費不合法。對此,法院認為蔣明亮主張東莞市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的收取屬違法,不在本案審查范圍內,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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