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百萬買的保時捷疑是舊車 車主怒告三方
來源:東莞日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3月11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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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林先生花巨款110多萬元買了一部進口保時捷越野車,卻頻出故障。林先生經自行調查,認為該車早已被他人使用過,遂將直接銷售該車的東莞市某貿易公司及開具銷售發票的天津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保時捷(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記者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受理此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林先生稱,他于2013年4月向東莞市某貿易公司訂購一輛保時捷3.6越野車,車身價及相關手續等共花費110多萬元。2013年6月,東莞某貿易公司將一輛保時捷交到林先生手里,但隨車沒有交付車輛合格證及保修手冊。在使用過程中,林先生發現,該車輛存在多處故障問題。按照該車的發動機號碼和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林先生在保時捷官方網站上搜索發現,該車竟在2012年10月曾在美國加利福尼亞銷售給個人,并注冊登記上牌使用。
林先生認為,貿易公司的進口手續違法,有明顯的拓改車輛發動機號碼和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以及非法拼裝的痕跡,卻仍作為新車向消費者交付,屬于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保時捷公司應履行提供涉案車輛信息并維護保時捷品牌形象的職責,故將其列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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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廠以次充好
被判賠車主雙倍
愛車出了事故,進維修廠一番大修之后,到4S店保養的時候卻發現車子成了“問題車”,原來是汽修廠換零件時以舊翻新、以次充好。在多次協商無果后,車主黃先生將修理廠老板曾某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曾某支付兩倍維修費用。
曾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4月底,黃先生駕駛妻子的小車在樟木頭鎮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該車交曾某經營的維修廠修理。經檢測,需更換前霧燈罩、安全氣囊等22項配件。
修車前,黃先生要求曾某所換的配件都為原廠配件。修車期間,黃先生多次向保險定損員、汽修廠要求所換配件為原廠配件,得到保證后,黃先生放心將車交給汽修廠修理。修理完畢后,黃先生支付配件款26818元、修理費2717元,并辦理了保險理賠。在領車時,黃先生要求汽修廠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及證明資料,曾某以行業無此要求而不予提供。
幾個月后,黃先生在4S店進行例行保養時發現,愛車存在更換部件為低劣的非原廠件、發動機右前支架膠已損壞(行駛未到1000公里)、左前輪側擋泥板未安裝、空調不制冷等問題。
黃先生立即把車送回曾某經營的汽修廠要求其處理,曾某反說4S店欺騙了黃先生,并要求黃先生重新回4S店檢測。幾次折騰后,曾某還出具了一份檢測清單,證明其更換的都不是副廠件。
在行業協會協調無果后,黃先生將曾某告上法庭。(記者 李金健 通訊員 黎謝榮謝佳陽)
●法官說法
消費者維權要保留證據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要注意以下兩點:
首先,消費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注意運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內的很多法律法規都對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在遇到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不法經營行為侵害時,應當懂得運用這些法律,通過投訴、調解、訴訟等程序合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其次,消費者應當提高證據意識,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無論通過什么方式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糾紛,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證據基礎之上,尤其是訴訟程序中更是如此。本案中,黃先生具有較好的證據意識,在與經營者交涉過程中注意對各方面證據予以保存,避免了在訴訟中出現被動的情況。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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