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和經銷商博弈進口車價格
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11月08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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絢麗的法拉利458 Speciale、沉穩的新賓利飛馳,10月30日,第五屆北京進口汽車博覽會在京開幕,各頂級新款豪車如約而至吸引了觀眾,也再次證明全球廠商拼搶中國汽車市場的決心。然而,會場外一場針對進口車暴利的輿論“討伐”亦使得消費者、經銷商呼吁新版《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盡快出臺。
記者在第五屆北京進口汽車博覽會開幕式后的頒獎典禮中獲悉,新版《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已經進入部委會簽程序,或將于今年四季度獲批,并擇機對外公布?,F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于2005年出臺。
彼時,中國加入WTO的有關承諾到期,進口配額制取消,關稅降低,同時中國車市又處于高速發展井噴期,為提高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水平,擴大消費,更為了規范管理汽車市場營銷,減緩進口車對本地汽車工業的沖擊,商務部、發改委和工商總局聯合出臺了《辦法》。
8年來,《辦法》的一些局限開始逐漸顯現,甚至引來外界爭議。其中,亦有人稱整車廠商被賦予太多權利令其鉆了《辦法》的政策漏洞,是導致進口車暴利的重要原因。據悉,獨家總代理制度造成進口廠商有權對進口車進行限價和定價,使其可以在市場上獲得價格暴利。
理性應對進口車暴利
一位天津上海大眾斯柯達經銷商負責人表示,汽車供應商在渠道建設和管理中,一般都會強制收取建店保證金(一般幾十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為實現年度銷量任務強行向經銷商壓庫、按比例搭售各種滯銷車型、規定經銷商(4S店)建店規模、日常經營模式、人員培訓模式及廣告宣傳模式等等。而經銷商最為激進的反抗即為“退網”。
2009年,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曾擬對《辦法》進行諸多修改,包括限制整車廠權力,禁止搭售、壓庫;延長與授權經銷商的合同期,成立監督體系、建全監督機制等。即使是這個最終未能實行的修改版,汽車供應商與經銷商地位依然不對等,責權利不平衡。
“由于涉及動輒上百億元的經濟利益,如何調整進口車暴利,必須上升到經濟外交的層面來認識?!币晃簧虅詹咳耸糠Q,如果缺乏實際證據支撐,中國政府硬性調整進口車利潤,在WTO框架下,欠缺法理支持,也容易觸發經濟外交糾紛。因此,可以規范和引導市場行為,但市場競爭態勢不能指望政策硬性變更,只有消費者理性,才是對進口車暴利最好的調控。
廠商與經銷商的權利重組
新《辦法》或借鑒歐美經驗,嘗試引進“平行代理制度”,即允許在中國設立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同一品牌代理商,引入競爭以打破獨家總代理制度,進而破解純進口高端豪華車在國內市場上的“暴利”問題。
“國內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重整,以及經銷商退出機制都應出臺更細化的規定?!逼嚇I評論員劉揚稱。
首先,限定供應商權力,特別是嚴厲限定供應商向經銷商進行壓庫、搭售、收取建店保證金等行為,調整國內經銷商主要依靠整車廠年底返利的盈利現狀;允許經銷商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營銷方式,禁止汽車供應商脫離實際需要,必須統一建立4S營銷要求。即允許經銷商根據市場需求自由選擇是建設3S還是建設2S店,推動建立穩定和諧的供應商、經銷商關系。
其次,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產品質量追溯機制,保證經銷商日常經營穩定、減少經銷商在每年續簽“授權經營”中巨額的隱性(或灰色)成本支出,供應商與經銷商之間一年一簽的授權經營模式有望變更為至少三年一簽或五年一簽。
另外,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職能或將加強,如制定授權營銷合同范本,對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雙方進行明確的責權利界定。國家工商總局后續還將制定更加詳細的行業監督細則,對營銷雙方在經營層面的商業往來行為進行規范監督,最后就是建立健全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
現行《辦法》只明確了經銷商行業的進入辦法,而缺乏明確的退出機制約定。這使得在市場異常時期,如2011~2012年國內汽車市場因為政策調控而進入“嚴冬期”時,奇瑞、斯柯達等國產或合資品牌遭遇經銷商“退網潮”,最終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因此,新《辦法》擬參照歐美市場既有經驗,進一步明確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的市場退出機制下的責權利。同時,加大對市場秩序惡意擾亂行為的懲罰力度。
“新《辦法》的主要落腳點應該是要調整和理順(供應商和經銷商)這種不平等關系,向經銷商讓渡權利?!币晃?009年曾參與《辦法》修訂的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代表說。
據悉,第五屆北京進口汽車博覽會由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主辦。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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