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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六宗“罪”

來源:都市風新聞網 作者:都市風新聞網 日期:2007年06月08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4月1日實施以來,已經屢受質疑,最近,修改《辦法》的呼聲再起。
 
  十幾家有形市場同提“建議”

  5月26日,由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主辦的“2007年全國汽車有形市場發展研討會”在北京九華山莊舉行,會議主要議題是汽車有形市場的生存與發展,其中也涉及了對《辦法》的討論。

  北亞車市商務信息中心部長郭詠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問題,要求修改的呼聲很高。記者收到一份北亞車市方面發來的“關于修訂和完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的建議(草稿)”,郭詠表示,這份“建議”由北亞車市牽頭,是十幾家有形市場共同提出的,包括北亞車市、天津空港國際汽車園、嘉興汽車商貿園、深圳東都汽車發展有限公司、義烏恒風汽車城、重慶汽車博覽銷售中心、浙江世紀汽車市場、杭州汽車城、湛江汽車交易市場、溫州機動車交易市場、煙臺汽車交易市場、浙江方林汽車城、上海聯合汽車市場、武漢竹葉山汽車市場、成都晨明東部汽車城、成都西部汽車城等。

  郭詠透露,“建議”將由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進一步細化后,提交給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及國家工商總局等主管部門。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告訴本報記者,“建議(草稿)”確實已經給了他,汽車流通協會還需要向廣大廠商、經銷商包括4S店進一步征求意見,然后再提交給相關主管部門。

  初衷與質疑

  羅磊表示,《辦法》的初衷是好的,《辦法》希望以品牌為主線引領整個汽車行業健康發展,通過品牌授權與品牌經營,進一步規范市場。

  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汽車銷售領域存在“散、亂、雜”的狀況,有形市場、4S店、二三級經銷商甚至大量沒“級”、無資質的汽車銷售店(商)并存,此外,汽車市場存在大量“拼縫”現象,車市“黃?!?、“車蟲”泛濫成災,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消費者買車后,甚至連賣車人都再也找不到。

  “《辦法》出臺是為了規范市場,通過品牌授權經營,可以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追溯到廠家?!绷_磊打比方說,“在中關村海龍電子城,有很多品牌店賣品牌電腦,但有不少雜牌店也賣品牌電腦,權益就很難保障,同樣的道理,《辦法》的出臺,在某種層面上也是為了清理汽車領域的雜牌軍或低資質、無資質的經銷商,進一步規范市場?!?/P>

  但問題往往有兩面性,有分析認為,《辦法》的出臺,并沒有能很好地規范市場,“散、亂、雜”及“拼縫”現象依然存在;此外,還導致了國外品牌控制國內經銷商及國內銷售網絡的局面。

  《辦法》總則第六條規定“同一汽車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P>

  北亞車市認為,這樣導致的后果是:汽車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原本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但因《辦法》的實施,使經銷商的地位由與汽車廠家的合作變為汽車廠家的從屬。由廠商說了算,由廠商“清理”,導致廠商主導建設的網絡形成壟斷,不利于自由競爭。

  《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供應商授權范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等活動。第二十六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嚴格遵守與汽車供應商的授權經營合同,使用汽車供應商提供的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維護汽車供應商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經營品牌汽車的銷售和服務水平。第二十七條,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P>

  有分析認為,《辦法》實施后,汽車生產企業掌控了流通企業汽車經銷商的發展命脈,經銷商如何經營,經營的規模、范圍、地域,利潤空間都由廠家左右,經銷商只能聽命于廠家。而成百上千萬元的投入和巨大的周轉資金壓力,卻全部由經銷商自行承擔。

  此外,“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的規定,也抑制了汽車市場多元化的格局。

  以北亞車市、中聯、北方這樣的汽車大賣場為例,正是由于集中經營、“混合”經營,消費者才可以在一個市場內有極豐富的選擇空間,而且便利快捷。如果按規定一個店只能賣一種品牌車,大賣場就等于變成了將許多4S店集中在一塊,不是不可以,但沒必要,大賣場也就不是大賣場了。

  更重要的是很多廠家為了提升4S店形象或出于其他利益考量,不允許4S店開進大賣場,這就威脅到有形市場的生存與發展了。 

  為何呼聲不斷

  早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工商聯就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建議對《辦法》進行修訂。

  議案認為《辦法》存在六個方面的缺陷:1.強化了品牌的壟斷地位,使已經處于弱勢地位的汽車銷售企業和消費者更加被弱化;2.《辦法》以品牌授權的方式由廠家管理汽車流通市場,把社會的汽車市場變成汽車廠家的市場;3.《辦法》間接強化了4S店經營模式,抑制了其他經營業態;4.壓抑了經銷商和維修、保養企業的品牌建設;5.從進口汽車銷售情況看,《辦法》賦予了總代理主宰市場的權力;6.從目前汽車市場總體情況看,《辦法》實施以來,并沒有對規范、整頓市場起到作用。

  議案還提出了四點建議,要求造就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并應允許品牌經銷商在市場內自行設立分支機構,廠家不得干預等。

  從基本面看,《辦法》導致一些經銷商不得不退出舞臺,肯定會引起反彈;對有形市場形成了擠壓,這部分市場會提出異議;即使沒退出的經銷商也進一步受制于廠家,也有不滿;國外品牌對國內銷售市場的控制增強,引發業界的擔憂。

  不否認修改呼聲有利益之爭的因素在內,但銷售渠道是國內汽車業與國外品牌抗衡的為數不多的幾張牌之一。有分析認為,《辦法》可能希望國外廠商能加大對營銷網絡的投資建設,但最終結果卻是國內經銷商埋單,而且還戰戰兢兢,不小心就要被清洗出局。

  去年12月初,山西新寶鼎汽車有限公司提出終止與長安福特汽車銷售和服務協議,并爆出長安福特管理混亂、人才流失、價格無序、產品質量投訴多等諸多問題;長安福特也指責新寶鼎銷售業績不過關。最后新寶鼎將長安福特總經理湯德為告上法庭,此案至今仍未審結。

  新寶鼎總經理黃衛民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今年5月10日開庭后目前仍無結果,不會與長安福特庭下和解。

  這是不是“清洗”與“反清洗”行動外界無從知曉,但《辦法》若嚴格執行下去(多品牌經營仍然存在),經銷商與廠家的矛盾可能會進一步緊張。

  六點質疑

  北亞車市方面提供的“建議(草稿)”對《辦法》提出了六點質疑:

  一、《辦法》強化了品牌的壟斷地位,使已經處于弱勢地位的汽車銷售企業和消費者被更加弱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

  《辦法》規定了廠家高度的銷售控制權,汽車經銷商必須在得到汽車廠家品牌許可之后才可以銷售汽車,汽車生產企業掌握了汽車流通企業的發展命脈,經銷商必須聽命于廠家,把本應該由市場來調控的自由競爭環境變成了由廠家審批認可的“行政”的管理機制,強化了市場的壟斷。而消費者則被剝奪了由市場競爭帶來的實惠?!掇k法》正在幫助汽車廠商把已經形成的買方市場再變回賣方市場。

  二、《辦法》以品牌授權的方式由廠家管理汽車流通市場,代替了政府的一部分職能,使政府管理缺位,把社會的汽車市場變成為汽車廠家的市場。有些一直奉公守法的經銷商,由于沒有得到汽車廠家的品牌授權,合法商戶一夜之間變成了非法商戶。而在有些地方,還沒有《辦法》的操作細則,使品牌授權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造成授權和沒授權的經銷商都在進行汽車銷售,已造成市場管理的混亂。

  三、《辦法》規定了經銷商必須符合廠家的建設要求,而各汽車廠家卻都在推行4S店的經銷模式,《辦法》無異于肯定和強化了4S店的經營模式,而否定(或抑制)了其他經營業態。然而,當前在汽車銷售領域最活躍的銷售形態卻不是4S店,而是汽車有形市場。汽車有形市場為消費者提供了功能多樣的能夠以集中展示、銷售,便于消費者挑選的汽車消費環境,但是這種業態不利于形成壟斷,而有利于市場競爭,因此不被汽車廠家認可,有的廠商甚至不允許自己的品牌汽車進入有形汽車市場銷售。目前,我國大量4S店的建設(全國近萬家,北京300多家,每家用地平均數千平方米),耗費了驚人的土地資源;這些銷售店點多、分散,給消費者選車、購車和辦理相關手續造成許多麻煩,浪費寶貴的時間和燃油。

  四、由于《辦法》規定經銷商要按廠家要求建設統一的店鋪、統一的品牌形象系統,建立本品牌的售后維修保養體系,從而壓抑了經銷商和維修保養企業的品牌建立,造成了同一品牌下服務無優劣的假象,強化汽車品牌形象,弱化實際的服務質量,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傷害。汽車的銷售、售后服務、維修保養、裝飾美容、改裝服務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然而汽車廠家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會選擇一種最有利于使其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保護的經營方式。

  此外,《辦法》強調建立統一汽車品牌形象的要求,無疑使在我國占90%以上的國外汽車品牌的銷售網絡得到了充分的免費宣傳,為國際汽車大鱷節約了可觀的品牌宣傳費用,而侵占了我國經銷商的利益。

  五、從進口汽車的銷售情況來看,《辦法》規定一個品牌在國內只能有一個總代理,并只能由其授權,這無疑是賦予了總代理主宰市場的權力??偞戆凑掌淅孀畲蠡囊?,已經使一批進口汽車經銷商退出市場,剩下的不得不按照總代理的指令興建4S店,有的則在權限不斷被剝奪的前提下逐漸變成二級分銷商。進口汽車品牌輕而易舉地得到了需要投入巨資打造的銷售網絡,根本沒有實現加大外國汽車品牌在我國建立汽車銷售網絡投資的初衷,而恰恰適得其反。

  六、從目前汽車市場的總體情況來看,《辦法》實施以來,并沒有對規范、整理市場起到什么效果,車市的秩序依然如故。在汽車有形市場,經營多種品牌的經銷商依然在經營;不允許進入有形汽車市場銷售的汽車品牌依然在有形汽車市場進行銷售;沒有任何經營資質的“拼車”公司依然活躍在汽車市場周邊;消費者的投訴也依然如同以往,而且還有增加的趨勢。所不同的是給經銷商都辦了一遍品牌授權手續,給其增加了一些麻煩和額外的成本,而許多守法經營的商戶由于沒有取得品牌授權,已經變成非法 

  五點建議

  “建議(草稿)”認為,應當從五個方面改進

  一、對汽車市場管理、監督的職能應該是政府,汽車市場的有序發展不能僅寄希望于品牌銷售許可。企業是利益的團體,對社會、對市場的公信力很弱,讓一個企業去管理另一群企業的辦法是難以理順市場秩序的,政府應該對車市的和諧發展有所作為,而不應該僅僅是《辦法》中的“備案”。

  二、在汽車服務貿易領域應該造就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而不應該強化壟斷,應該把汽車服務貿易企業和汽車生產企業放在同等的地位,而不是從屬關系,不應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法人不平等。

  三、汽車品牌銷售是當今眾多汽車銷售方式中的一種,政策法規要符合實際。有關部門要相信企業,企業內部的事情要企業自己去管理,而不要強行規定企業一定要采取某種銷售模式,而不能采取另一種銷售模式。汽車銷售方式是多元化的,有的方式適合某種品牌的銷售,有的適合在某個城市的銷售,有的適合某個經營人員的銷售。政策應該讓多元化的市場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而不應人為地強行組合,只推崇其一,而偏廢其他。

  四、政策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讓企業降低投資、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建立有利于競爭和多元化發展的汽車銷售體系。不要用政策法規的形式鼓勵發展4S店或反對發展4S店,應讓市場經濟去檢驗這種業態。

  五、對于有形汽車市場的建設,希望:

  1、作好城市發展規劃,避免城市盲目發展有形汽車市場、4S店等汽車銷售項目,避免汽車銷售過度競爭,造成不必要的土地、資金及社會資源的浪費。

  2、在《辦法》中應允許品牌經銷商在市場內自行設立分支機構,廠家不得干預。

  3、汽車品牌經銷商只能在工商部門監管的汽車市場內設立非分支機構的二級經銷商,便于規范管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禁止汽車廠商以區域銷售為借口,歧視非本地消費者,應允許經銷商在本銷售場所向所有消費者銷售汽車。

  5、有關職能部門在審批市場建設項目時,應充分聽取行業組織(商會、協會)的意見后再批復。

  懸疑

  雖然修改的呼聲不斷,但政策調整卻需要多方考量,全面權衡,有關部門是否會作出修改不得而知。羅磊擔憂,“這些建議可能還不足以讓政府部門做出政策調整,因為缺乏具體的案例、數據,缺少量化的東西?!?/P>

  從某個層面看,要堅持“授權”經營,經銷商與廠家平起平坐恐怕很難;若“允許經銷商在市場內自行設立分支機構,廠家不得干預”,那又如何進一步規范?這其中有很多矛盾,“建議”也并沒有想出很多有效的辦法。

  另一方面,市場環境的不規范,是汽車銷售市場本身巨大的利益驅動所致,并不是《辦法》所致,即使修改了《辦法》,也不可能讓“拼縫”現象及不規范行為消失殆盡。優化渠道建設及凈化市場環境,不是某一個部門能完全包辦的,更不是出臺某個“辦法”就行的,需要長期的建設及市場(通過競爭與發展)自身的凈化。

來源: 中國經濟時報 曾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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