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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7000多元加油券 只有半年有效期

來源:東莞時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3月14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梁先生在樟木頭鎮一加油站支付7300元現金,購買了價值7300元的現金加油券。付款時工作人員未告知加油券只有半年的有效期。后來,梁先生拿到券時,發現存在有效期。于是要求退貨,但油站稱無法退貨。

    梁先生無奈,只好作罷。不過幾個月后,眼看著有效期將至,但他持有的加油券中仍有13張200元(NO:532560-72)和5張100元(NO:532538-42)共計3100元未使用。梁先生便在加油券到期前向該加油站申請延期。雖然店長答應給予延期,但負責加油站加油券銷售的服務員卻拒絕延期。此事一直陷入僵局。后來,梁先生便向消委會提出投訴,經消委分會出面進行了調解。

    梁先生與加油站的糾紛因預付消費引起。市消委會表示,工作人員在宣傳銷售活動中除了說明現金券的使用限制外,并未說明現金券使用時間上的限制條件,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之嫌。

    市消委會還強調,現金加油券是消費者預先支付價款后取得的付貨憑證,加油站單方對現金加油券加以“有效期”的限制是不應該的。這屬于格式合同,其內容是無效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等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舉證要求解除合同?!?

    因此,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辦理預付式消費前應詳細了解相關條款,最好能夠簽訂書面協議。消費者必須清楚了解消費卡(券)的使用范圍、期限、功能、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認真評估消費風險。特別要關注商家終止服務、轉讓等限制性約定,并確認是否允許消費者中途退款。如果消費者對協議內容有異議,應提出修改要求并形成書面補充協議。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商家不愿意書面注明的,不能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應在認真評估消費風險后再作決定。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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