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交通事故類案件受害人立案前,需先到法院開具協助調查函,方可去交警部門調取肇事車輛駕駛人、車主等資料進行起訴,這不僅造成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也增加立案負擔。為解決此類問題,近期,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庭與東城、南城交警大隊達成共識,決定取消當事人到法院開具協助調查手續,改為申請即可取證?!?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介紹,交通事故民事糾紛案件立案前,當事人無須由法院開具協助調查函,在取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當事人若需要起訴,可直接向交警部門申請復印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此外,第一法院將針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制作訴訟流程指引手冊和立案、保全材料明細清單,分發給轄區各個交警大隊。交警大隊可借助該手冊和材料清單對需要立案訴訟的當事人進行基本的訴訟引導,當事人則可以采取正確合理的訴訟行為,備齊相關訴訟資料,減少多部門之間往返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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