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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買的車有問題找經銷商換

來源:東莞時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3月12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目前有消息稱,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正式實施。6個月內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賦予消費者“反悔權”,是此次“新消法”中最惹人關注的亮點,比汽車“三包”規定對經銷商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對于這部即將“登場”的新規,汽車經銷商怎么看?記者專門走訪了一些東莞經銷商。

    會不會與經銷商無關

    這是很多經銷商的看法。大家認為新消法約束的主要還是廠家,與經銷商沒有太大關系,經銷商是賣車的,質量問題還得找廠家。有經銷商表示,4S店提供的服務主要是維修。他認為,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的時候,經銷商的主要作用就是調解,在客戶和廠家之間周旋,最終得到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

    除了“明確”與我無關之外,還有“茫然”派,他們認為“新消法”沒有考慮經銷商的權利和義務,實際上經銷商與廠家應該是合同的關系,所以有些問題適用于合同條款來約束,而不是法律。

    一部分經銷商認為,比如舉證責任倒置也存在潛在風險:如果每個消費者都因為表面成本降低提出舉證要求,則全體消費者的實際負擔將大大提高。同時,過多的舉證要求必然帶來資源的浪費,也會擠占真正必要的檢驗鑒定,導致社會效率降低。而且在現實情況中,有些責任無法分清到底是質量問題還是人為因素。

    汽車是“耐用品”?

    還有經銷商認為,“新消法”中,將汽車歸為了“耐用品”,但耐用商品的具體內涵和外延并未明確。

    有人告訴記者,新《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僅將汽車列為耐用商品,但并未明確耐用商品的判斷標準,也未列舉汽車的眾多部件中,哪些屬于“耐用”范疇。有人修車二十多年,也遇到過二十多年都沒有壞過的汽車零部件,但這種零部件壽命,也受路況、駕駛習慣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他們認為,家用汽車中大量部件屬于消耗品,如果把這部分消耗品也視為耐用商品,采取舉證責任倒置顯然是不合適的。

    經銷商無法免責

    東莞汽修協會秘書長張華文說,部分經銷商認為“新消法”與自己沒有關系,實際上是誤區。張華文說,汽車三包政策里規定,經銷商負第一責任,這在“新消法”中也明確,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應該找經銷商。

    他還解釋,“新消法”中規定,包括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經銷商首先要做的是怎么排除自己的責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绷硗?天以內無理由退貨,這都跟經銷商有關系。所以“新消法”的實施與新汽車三包政策相輔相成,對于廠家和經銷商來說,擔負著同樣的壓力。經銷商肯定不能免責。

    維權有時間限制

    即將實施的新《消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廣大車主應該特別留意這一點細節,以免耽誤自己的寶貴維權時間。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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