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因質量原因退回明年起將可退車船稅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12月02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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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內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車船,就可以申請退還相關的車船稅。記者1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就此發布了《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
新政規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同時,地稅機關與國稅機關應當協作,在納稅人因質量原因發生車輛退貨時,國稅機關應當向地稅機關提供車輛退貨發票信息,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此外,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征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公布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信息予以判斷,對其征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另外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征收的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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