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東莞兩級法院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共9宗。其中一宗涉及車險合同理賠糾紛,法官提醒廣大車主應避免在實習期內駕車上高速公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東莞車主晏某開在領取駕駛證后的實習期內上高速公路行駛,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對方受傷、車輛損壞。后經統計,對方的醫療費、車輛維修費等損失共計10萬元。由于晏某開的車輛已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后,晏某開訴請保險公司賠償其墊付對方的損失10萬元。
但保險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駕駛人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資格的情況”,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據此提出,晏某開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違反規定,公司應對晏某開的損失免賠。
此案經一審審理,法院認為,雖然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的確有規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應有人陪同,但該規定屬部門規章,保險公司的合同條款中的“法律法規”是否包括部門規章存在兩種解釋。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當對保險條款有兩種以上的理解時,應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理解。因此,法院判定,晏某開在實習期內單獨駕車上高速公路的情形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上述條款免責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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