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案例
案例1
經銷商或廠家產品自身存在缺陷
“投訴問題主要集中在汽車維修的質量上,同一個零部件經多次維修也沒維修好,這就說明產品自身存在缺陷。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會建議經銷商或廠家為消費者退車或換車?!笔衅迏f會秘書長張華文表示。
據張華文介紹,他曾在2012年調解過一個消費者維權案例,4S店為車主更換汽車零部件后,故障問題仍兩年未解決。
市民郭先生于2010年12月購買了某合資品牌的小轎車,行駛到9513公里時發現車的左前半軸漏油,整個變速箱底部濕透。郭先生當即要求4S店更換波箱總成,結果無法證明波箱存在問題,無奈只好接受4S店更換油封的解決方案。經過多次更換油封,漏油問題仍然沒有解決。4S店提出給郭先生更換變速箱總成及附件,但他必須支付約5000元的維修費用,理由是郭先生在車輛行駛9000公里后沒有定期到4S店進行保養,不符合保修條件。
郭先生對此表示質疑,他認為4S店一直拖了兩年時間,在他的車符合保修條款時沒有及時更換變速箱,現在又以不符合保修條款為由拒絕保修。郭先生遂向市消委會投訴,主張經銷商負責支付更換變速箱費用。
張華文表示,當時市消委會委托市汽修協會組織專家調查,最終郭先生與經銷商達成協議,由經銷商對郭先生的愛車進行免費維修,郭先生對此表示滿意并不再就此事進行投訴。
案例2
消費者有時維權過度
柯先生于2011年7月在萬江某4S店購買了一臺新車,這臺車在2012年9月份就發生故障。經檢查,該車的離合軸承、飛輪、離合片等全部報廢。4S店表示更換需要花費25000元??孪壬J為,他的車只跑了1.5萬公里,而且在保修期內,車行沒有理由不保修,溝通數月無果。
市汽修協會收到柯先生的投訴后,組織專家前往調查,結果發現責任并不在經銷商身上,原來柯先生存在不良駕駛習慣,長期踩離合行駛導致離合報廢。經調解后,柯先生自己負責維修。
張華文表示,消費者的過度維權也值得社會關注,因為在沒調查清楚之前也不知道責任在誰,經銷商和消費者是平等的,誰都不應該采取過激行為。
業內人士表示,消費者維權過度反映出很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商家的合理解決,缺乏行業標準是主要原因。此次汽車“三包”政策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行業的標準,消費者最起碼有了維護自己權益的依據。
政策解讀
汽車“三包”將于10月1日實施
此次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前后修訂400次,經歷了10年,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消費者今后遇到汽車消費糾紛時就有維權依據,我們在調解處理這類糾紛問題時也有了依據,能有效化解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矛盾?!睎|莞市消委會副秘書長鄒杰表示。
亮點1
商家違規最高可罰3萬是否太低?
據“三包”政策第八章規定,當經營者違反規定,質檢部門將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上限為3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走訪了解到,部分市民認為罰款額度過低,不足以給廠家或經營者形成威懾,“違規成本太低了?!?
市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表示,“消費者希望罰商家重一些,但是這個處罰是要有法律依據的,不是輕易地說罰多少就是多少。消費者要正確理解,不能以錢的多少來衡量,處罰還要依據商家的違法事實,它構成什么性質?!?
市汽修協會會長溫炳超也認為,對消費者來說,上限三萬元罰款對汽車本身已經是有保障了,而且有些車的價格本身也不高?!啊邉偝雠_,以后也可能會根據車型、品牌分類逐步調整?!?
亮點2
汽車質量由經銷商負責誰來監督?
據汽車“三包”政策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市汽修協會秘書長張華文對此表示擔憂,他認為汽車的質量問題理應由廠家來負責,但“三包”采取“誰銷售誰負責”的辦法,確實會讓經銷商陷于左右為難。經銷商不生產產品,一方面缺乏技術鑒定資質,另一方面,消費者只會找經銷商,經銷商作為第一責任人,誰來監督才能真正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滿足?
上海通用別克東莞廣物君豪4S店總經理劉紹學表示,“三包”政策能否落實關鍵在于執行是否到位,重點在于進一步做好細節,相信很多細則很快會陸續出來。
業內人士表示,如果經銷商收到消費者的書面投訴報告后,能夠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著想,第一時間把相關問題向廠家反映,如果問題確實屬于“三包”范圍,嚴格按照“三包”政策執行,就不會產生更多的糾紛?!叭闭邔⒂?0月1日正式實施,汽車廠商方面還有近9個月的磨合期,究竟效果如何還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