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時年檢 車輛損壞索賠難
來源:東莞日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1月10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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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駕駛的車輛在東莞橋頭與盧某的車輛相撞,交警認定范某承擔全部責任。因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定損,范某自行將車輛送往檢修廠修理。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范某訴請保險公司賠償5.7萬元。經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范某車輛未按時年檢,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判令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范某2000元。
車主:修車花了5.7萬
2012年5月17日凌晨,范某駕駛小轎車途經東莞市橋頭鎮鎮標路段時,與案外第三人盧某駕駛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范某第一時間告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派員到現場查看、拍照。由于保險公司一直沒有定損,范某只好自行委托修理廠修理,花費修車費9000余元。因為范某負事故全責,盧某的車輛修理費4.8萬元也由范某墊付。
范某駕駛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6萬元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限內,所以范某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賠償其損失5.7萬元。
保險公司:車輛未年檢不賠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范某發生事故后來到現場,經檢查發現,范某的車輛超過了年檢期限沒有年檢,一直未對車輛定損。
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曾作出這樣的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或對第三者、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北kU公司據此認為自己可以免賠。
法院:保險合同有效
對于保險公司免賠的主張,車主范某作出了自己沒有收到保險條款和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提示義務的抗辯。
范某稱,其向法庭出示的保險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系其事后從該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手上獲取。法院審查發現,該份保險條款與范某提供的“直通車”機動車保險單正本上各印有“保險合同騎縫章”部分內容,兩部分內容可合成完整印章。法院據此認定范某在收取保險單的同時是有收到相應的保險條款的,對于其未曾收到保險條款的抗辯不予認可。
另外法院查明,“免責條款”部分的內容均為加黑字體。范某提供的保險單上“重要提示”一欄及其內容均為加粗加黑字體。
法院認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義務。法院對范某主張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故而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主張不予采納,對范某訴請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9000余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第三者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第三者車輛的損失沒有經過鑒定機構的評估鑒定,但結合范某提供的單據,損失必然超過2000元。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范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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