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救援收費新規:交警拖違章車不得收費
來源:南方網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5月21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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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東莞市物價局下發了《省物價局關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對服務方式和收費金額做了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其中明確提到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高速公路違章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務單位實施并收取費用。
按照《通知》規定,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車輛拖、吊車服務收費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收費方面注意事項如下:
1.救援方應事故、故障車輛車主(或駕駛員)要求趕到現場后因車主(或駕駛員)單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車主(或駕駛員)故意隱瞞實際裝載噸位造成二次出動拖車的,按被拖車輛規定收費標準的50%收取拖車空駛費。
2.能正常行駛的車輛,不得強制拖車并收費。在一次車輛救援服務過程中,出動一臺拖車拖運兩輛以上事故或故障車輛的,對每輛被拖車輛均只能按規定收費標準的80%收費。
3.被拖貨車憑行駛證核定的額定載質量(千克)進行分類;客車憑行駛證核定的座位數進行分類,其中臥鋪客車每1鋪位折合1.5個座位。
4.沖入避險區的車輛,拖離避險區的服務費用由救援方和車主協商并以書面協議確定。
5.對拖掛一體車輛,若呈連體狀態可一體拖移的,按照高于主車一個車型分類標準計費;若只能分開拖移的,按兩臺車輛分別計費。未標明載重噸位的特種車輛按實際運載噸數對應車型的收費標準計費。
6.拖車的車輛通行費由救援方負擔;事故、故障車輛的車輛通行費由車主(或駕駛員)負擔。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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