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經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汽車需退一賠一
來源:央廣網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16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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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王毅訴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經營者銷售已經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欺詐。
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歐藍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客車一輛,價款249800元。中進汽車公司為王毅代繳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費等共計34777元,收取上牌費9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楊臨萍:王毅向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進口的小型越野客車,事后獲悉該車因存在缺陷而被生產廠家召回,遂向法院起訴,請求退還汽車,中進汽車公司返還購車款,三倍賠償購車款。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生產者已經通過媒體發布公告的方式向公眾告知了部分進口歐藍德汽車存在產品缺陷應當召回的事實及需要召回的范圍,因此訴爭車輛屬于應被召回車輛一事屬于已向公眾告知的事項,不存在隱瞞的情形,不構成欺詐,判決王毅敗訴。王毅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中進汽車公司作為經營者,對車輛是否屬于被召回的范圍應當知道,其抗辯對涉案車輛召回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進汽車公司隱瞞車輛瑕疵而銷售,構成商業欺詐。因為購車行為發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之前,賣方應當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所以二審法院判決王毅退還車輛,中進汽車公司向王毅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此案的典型意義是什么?楊臨萍分析:
楊臨萍:經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欺詐。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所購汽車,并由經營者退還購車款并賠償一倍的購車款。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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